為確保在越南穩定生活和工作,外國個人和組織應注意有關外國個人和組織在越南擁有住房的法規,具體如下:
I. 在越南擁有住房的條件
- 對於外國個人,必須持有越南出入境管理機關的入境檢驗印章的護照;
- 對於外國組織,必須持有投資登記證書或得越南管轄當局批准在越南經營之證件,證書在簽訂住房交易時要有效。
(根據2014年《住房法》第160條和第99/2015/ND-CP號法令第74條)
II. 在越南擁有住房的形式
- 在越南投資建設住房項目
- 投資建設住房項目中購買、租買、接受贈與、繼承商品房,包括公寓和個人住房,但政府規定的國防和安全保障區除外。
(根據2014年《住房法》第159條第2款)
III. 在越南擁有的商品房物件
1. 公寓
- 在公寓樓擁有的公寓數量不得超過30%;
- 在人口相當於一個區級行政單位,有許多公寓樓出售或給租買的情況下,外國組織和個人對於每座公寓樓的公寓數量只能擁有30%,而且不超過所有這些公寓樓公寓總數的30%。
2. 個人住房:
- 個人住房包括別墅、相鄰住房,在人口相當於區級行政單位的地區,只能擁有不超過250套住房;
- 只有住房數量少於2500套的項目的情況下,外國組織和個人只能擁有不超過這專案住房房屋總數的10%。
- 如果只有住房數量相當於2500套的專案,外國組織和個人只能擁有不超過250套;
-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專案,這些專案的住房總數少於或相當於2500套,外國組織和個人只能擁有不超過每個專案住房房屋數量的10%;
建設部門具體規定了外國組織和個人擁有的公寓數量和個人住房數量。
(根據2014年《住房法》第161條和第99/2015/ND-CP號法令第76條)
IV.房屋擁有期限
- 對於外國個人,有權根據購買、租買、接受贈與、繼承住房合同交易擁有住房,但自取得證書之日起不得超過50年,如有需要,可按照政府規定延長住房; 房屋擁有期限必須在證書上註明;
- 外國個人與越南公民結婚或與在國外定居的越南人結婚的情況下,可以擁有穩定、長期住房,並有與越南房主一樣的權利;
- 對於外國組織,有權根據購買、租買、接受贈與、繼承住房合同交易擁有住房,但不得超過投資證書規定的期限,包括延長期限; 房屋擁有期限自組織得簽發投資證書之日起計算,期限必須在證書中註明。
(根據2014年《住房法》第161條第2款c,d點)
V. 延長在越南的住房擁有期限
- 在房屋擁有期限滿前3個月,如果房主需要延期,必須提交給房屋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一份申請書說明請求延期的期限,並附上驗證的房屋證明副本來讓委員會審查, 解決;
- 本法規定的房屋擁有期限到期前,房主可以向越南擁有房屋的主體贈送或出售該房屋; 如果超過擁有期限,而房主不出售或贈送房屋,則該房屋歸國家所有。
(根據2014年《住房法》第161條第2款c點和第99/2015/ND-CP號法令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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