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人在越南的分公司机构是外国商人的附属单位,根据越南法律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在越南设立和贸易活动。
分公司机构的权利:
- 租用总部、租用、购买分公司机构运营所需的车辆和物品;
- 根据越南法律,招聘越南工人和外国人在分公司机构工作;
- 在越南签订合同符合设立分公司机构许可证和本法规定的活动内容。
- 在越南经营的银行以越南盾或外币开立账户
- 根据越南法律将利润转移到海外
- 根据越南法律,拥有印有分公司名称的印章
- 根据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际条约,符合设立执照内容开展货物和其他商业活动。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设立分公司机构的条件:
外国商人根据越南在越南作为其成员的国际条约的承诺在越南设立分公司机构,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获得设立分公司机构的许可证:
- 外国商人根据国家,领土有参加越南作为其成员的国际条约的法律或获得这些国家和领土的法律认可设立或登记经营;
- 自成立或登记之日起,已经营至少5年的外国商人;
- 如果外国商人的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有经营期限规定,则该期限应自提交之日起至少为01年;
- 该分公司的活动内容应符合越南在国际条约中开放市场的承诺,并符合外商的业务;
- 分公司机构的活动内容不符合越南的承诺或不属于有参加越南作为其成员的国际条约的国家,领土,设立分公司机构必须经越南主管当局批准。
分公司机构的申请许可证文件:
- 申请设立分公司机构许可证的文件;
- 外商的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副本;
- 外商派/任命分公司负责人的文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或书面确认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税务或财政义务履行情况,或由外商设立的主管机关或组织签发或确认的同等价值文件, 证明外商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存在和活动;
- 分公司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副本(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副本(如果是外国人);
- 分公司机构运营章程的副本;
- 有关分公司机构总部计划地点的文件包括:
- 租赁地点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副本或证明商人有权开发、使用地点以设立分公司机构证明文件的副本;
- 租赁地点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副本或证明商人有权开发、使用地点以设立分公司机构证明文件的副本;
第(2)、(3)、(4)、(5)、(6)所列文件在提交主管当局之前,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按照越南法律进行认证。
签发设立分公司机构许可证的程序:
许可机构:工业和贸易部在专业法律文件没有规定设立分公司机构的情况下,对分公司机构的设立许可证进行签发、重新签发、调整、延长和撤销许可证,并终止分公司机构的经营。
签发许可证期限:自提交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约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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