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商人在越南的分公司機構是外國商人的附屬單位,根據越南法律或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際條約在越南設立和貿易活動。
分公司機構的權利:
- 租用總部、租用、購買分公司機構運營所需的車輛和物品;
- 根據越南法律,招聘越南工人和外國人在分公司機構工作;
- 在越南簽訂合同符合設立分公司機構許可證和本法規定的活動內容。
- 在越南經營的銀行以越南盾或外幣開立帳戶
- 根據越南法律將利潤轉移到海外
- 根據越南法律,擁有印有分公司名稱的印章
- 根據越南法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際條約,符合設立執照內容開展貨物和其他商務工作。
-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設立分公司機構的條件:
外國商人根據越南在越南作為其成員的國際條約的承諾在越南設立分公司機構,並在滿足以下條件時獲得設立分公司機構的許可證:
- 外國商人根據國家,領土有參加越南作為其成員的國際條約的法律或獲得這些國家和領土的法律認可設立或登記經營;
- 自成立或登記之日起,已經營至少5年的外國商人;
- 如果外國商人的營業執照或同等價值的檔有經營期限規定,則該期限應自提交之日起至少為01年;
- 該分公司的活動內容應符合越南在國際條約中開放市場的承諾,並符合外商的業務;
- 分公司機構的活動內容不符合越南的承諾或不屬於有參加越南作為其成員的國際條約的國家,領土,設立分公司機構必須經越南主管當局批准。
分公司機構的申請許可證文件:
- 申請設立分公司機構許可證的檔;
- 外商的營業執照或同等價值的文件副本;
- 外商派/任命分公司負責人的文件;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或書面確認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稅務或財政義務履行情況,或由外商設立的主管機關或組織簽發或確認的同等價值檔, 證明外商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存在和活動;
- 分公司負責人的護照或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證複印件(如果是越南人)或護照複印件(如果是外國人);
- 分公司機構運營章程的副本;
- 有關分公司機構總部計劃地點的檔包括:
- 租賃地點的諒解備忘錄或協定的副本或證明商人有權開發、使用地點以設立分公司機構證明檔的副本;
- 有關分公司機構總部計劃地點的檔副本。
第(2)、(3)、(4)、(5)、(6)所列檔在提交主管當局之前,必須翻譯成越南語並按照越南法律進行認證。
簽發設立分公司機構許可證的程序:
許可機構:工業和貿易部在專業法律文件沒有規定設立分公司機構的情況下,對分公司機構的設立許可證進行簽發、重新簽發、調整、延長和撤銷許可證,並終止分公司機構的經營。
簽發許可證期限:自提交有效申請檔之日起約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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