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開設和使用間接投資資本帳戶進行與在越南的外國投資活動相關的交易規定在第 05/2014/TT-NHNN 號通知進行了規定。
據此,外國投資者,包括在越南進行間接投資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的非居民,必須開設間接投資資本帳戶 。
外國投資者在越南的所有間接投資活動必須以越南盾進行。 在以以下形式進行間接投資活動時,外國投資者必須開立間接投資資本帳戶:
- 越南企業出資、購買、出售股份和資本,導致其股份/資本比例低於企業授權資本的51%(第05/2014號通知第5條和第06/2019/TT-NHNN號通知)。
- 在有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登記交易的企業出資、購買、出售股份和資本。
- 在越南股票市場買賣債券和其他證券。
- 用越南盾購買和出售由在越南境內有權發行的組織發行的其他有價票據。
- 通過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獲准根據證券法從事投資信託業務的組織執行越南盾投資信託; 通過信貸機構和獲准根據國家銀行的規定從事投資信託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執行越南盾投資信託。
- 外國投資者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向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出資、轉讓出資。
- 法律規定的其他間接投資形式。
將資本、利潤和合法收入來源轉移到國外
外國投資者需要將間接投資活動的資金、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來源轉移到國外,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其間接投資資本帳戶上使用越南盾在授權信貸機構購買外幣並將其匯往國外。
ALB&Partners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且信譽良好的法律諮詢單位,涉及外國投資者在越南的投資,勞動和商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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